GB50028-2006(2020修訂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10.8 燃氣的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
10.8.1 在下列場所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1 建筑物內專用的封閉式燃氣調壓、計量間;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閉的用氣房間;
3 燃氣管道豎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墻處;
5 有燃氣管道的管道層。
10.8.2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檢測比空氣輕的燃氣時,檢測報警器與燃具或閥門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8m,安裝高度應距頂棚0.3m以內,且不得設在燃具上方。
2 當檢測比空氣重的燃氣時,檢測報警器與燃具或閥門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4m,安裝高度應距地面0.3m以內。
3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的報警濃度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CJ 3057的規定確定。
4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宜與排風扇等排氣設備連鎖。
5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宜集中管理監視。
6 報警器系統應有備用電源。
10.8.3 在下列場所宜設置燃氣緊急自動切斷閥: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閉的用氣房間;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燃氣用量大、人員密集、流動人口多的商業建筑;
4 重要的公共建筑;
5 有燃氣管道的管道層。
10.8.4 燃氣緊急自動切斷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緊急自動切斷閥應設在用氣場所的燃氣入口管、干管或總管上;
2 緊急自動切斷閥宜設在室外;
3 緊急自動切斷閥前應設手動切斷閥;
4 緊急自動切斷閥宜采用自動關閉、現場人工開啟型,當濃度達到設定值時,報警后關閉。
10.8.5 燃氣管道及設備的防雷、防靜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進出建筑物的燃氣管道的進出口處,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氣設備等處均應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
2 防雷接地設施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規定;
3 防靜電接地設施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HGJ 28的規定。
10.8.6 燃氣應用設備的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應用設備和建筑物電線、包括地線之間的電氣連接應符合有關國家電氣規范的規定。
2 電點火、燃燒器控制器和電氣通風裝置的設計,在電源中斷情況下或電源重新恢復時,不應使燃氣應用設備出現不安全工作狀況。
3 自動操作的主燃氣控制閥、自動點火器、室溫恒溫器、極限控制器或其他電氣裝置(這些都是和燃氣應用設備一起使用的)使用的電路應符合隨設備供給的接線圖的規定。
4 使用電氣控制器的所有燃氣應用設備,應當讓控制器連接到永久帶電的電路上,不得使用照明開關控制的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