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10.4 消防及安全
10.4.1 液化天然氣設施應配置防火設施。其防護程度應根據防火工程原理、現場條件、設施內的危險性,結合站界內外相鄰設施綜合考慮確定。
10.4.2 液化天然氣儲罐,應設雙套帶高液位報警和記錄的液位計、顯示和記錄罐內不同液相高度的溫度計、帶高低壓力報警和記錄的壓力計、安全閥和真空泄放設施、儲罐必須配備一套與高液位報警聯鎖的進罐流體切斷裝置。液位計應能在儲罐運行情況下進行維修或更換,選型時必須考慮密度變化因素,必要時增加密度計,監視罐內液化分層,避免罐內“翻混”現象發生。
10.4.3 火災和氣體泄漏檢測裝置,應按以下原則配置:
1 裝置區、罐區以及其他存在潛在危險需要經常觀測處,應設火焰探測報警裝置。相應配置適量的現場手動報警按鈕。
2 裝置區、罐區以及其他存在潛在危險需要經常觀測處,應設連續檢測可燃氣體濃度的探測報警裝置。
3 裝置區、罐區、集液池以及其他存在潛在危險需要經常觀測外,應設連續檢測液化天然氣泄漏的低溫檢測報警裝置。
4 探測器和報警器的信號盤應設置在保護區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內。
10.4.4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站場應配有遙控攝像、錄像系統,并將關鍵部位的圖像傳送給控制室的監控器上。
10.4.5 液化天然氣站場的消防水系統,應按如下原則配置:
1 儲存總容量大于或等于265m3的液化天然氣罐組應設固定供水系統。
2 采用混凝土外罐的雙層殼罐,當管道進出口在罐頂時,應在罐頂泵平臺處設置固定水噴霧系統,供水強度不小于20.4L/min·㎡。
3 固定消防水系統的消防水量應以最大可能出現單一事故設計水量,并考慮200m3/h余量后確定。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應能滿足消防冷卻水總用水量的要求。
4 罐區以外的其他設施的消防水和消火栓設置見本規范消防部分。
10.4.6 液化天然氣站場應配有移動式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液化天然氣儲罐總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的站場,集液池應配固定式全淹沒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并應與低溫探測報警裝置聯鎖。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6的有關規定。
10.4.7 撲救液化天然氣儲罐區和工藝裝置內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泄漏火災,宜采用干粉滅火。需要重點保護的液化天然氣儲罐通向大氣的安全閥出口管應設置固定干粉滅火系統。
10.4.8 液化天然氣設施應配有緊急停機系統。通過該系統可切斷液化天然氣,可燃液體、可燃冷卻劑或可燃氣體源,能停止導致事故擴大的運行設備。該系統應能手動或自動操作,當設自動操作系統時應同時具有手動操作功能。
10.4.9 站內必須有書面的應急程序,明確在不同事故情況下操作人員應采取的措施和如何應對,而且必須備有一定數量的防護服和至少2個手持可燃氣體探測器。